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衔接,按照《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校党字〔2017〕1号)、《中央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校党字〔2017〕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教代会执委会)及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大经济活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岗位聘任方案、职称评定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并颁布实施; (三)根据学校的部署,定期评议学院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学院分工会主席和有关人员向大会作分工会工作报告; (五)根据需要在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召开部分教职工座谈会或代表团会议,通报有关工作,反馈教职工意见与建议。 第六条 学院行政领导应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学院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将召开学院教代会的经费开支列入本院的经费预算。 第七条 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学院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学院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学院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本学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学院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按照学校的比例和结构要求,我院正式代表一般按教职工人数的30%—50%比例确定,且满足最低人数不少于20名,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代表的比例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80%左右,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不低于全体代表总数的5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民主意识和议事能力。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院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学院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在学院内部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本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及本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出席大会并参加会议内容的讨论,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召开换届大会时,要事先选举大会主席团并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由本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人数一般为5至7人。学院教代会和分工会实行“主要领导合一”的原则,即学院教代会主席团主席原则上由分工会主席兼任。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无特殊原因,应在每年年末或年初定期召开。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部门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1/3以上代表要求,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七条 本学院召开二级教代会,须事先就会议事项,向校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换届时,要从代表中产生5至7人组成的学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代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执委会可以是学院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也可以由代表大会另行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和要求参照《中央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校党字〔2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执委会成员必须是学院教代会正式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代表任期相同。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会人选,本学院党委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分工会主席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 如有学院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在任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教代会确认。 第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是:组织、主持任期内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听取、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教代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二级教代会的职权,负责处理相关工作;决定其他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学院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本学院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1人提出,须有3人以上附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设立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整理并立案,也可由本单位、部门分工会进行。立案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属于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三)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重大提案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四)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处理,并告之提案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系、科室负责人应认真处理、落实学院教代会提案,明确内部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接到提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提案办理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也应向学院教代会和提案人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分工会和提案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征求提案人的意见,向教职工通报情况,并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分工会承担本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本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如下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有关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建议和申诉; (四)学院分工会应在学院教代会召开前两周,按规定填写《关于召开政府管理学院××届××次教代会的请示》(见附件1)报校工会同意并备案,教代会结束两周内应填报《政府管理学院教代会开会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向校工会报告会议情况,并建立学院教代会完整档案,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备校工会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