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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字【2016】05号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09[浏览次数]:

 

院学字〔201605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保证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6141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进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确定。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各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本科24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四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请

第五条 学院在读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具备以下所有基本条件和至少一项附加条件的,可以申请: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

3. 上一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所有考试无不通过课程;

4. 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附加条件

1. 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含)以内;

2. 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和素质评价总成绩居于班级排名10%30%(含),在以下某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有相关材料证明的: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接到教育部下达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后,于每年9-10月,在校园网发布申请公告,学院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当学年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申请。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制定评审办法和评审通知,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协调统筹。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答辩评审和等额评审。

第十条每学年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后,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和工作通知,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程序为:在学生个人申请基础上,评审小组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开答辩,评审小组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学分加权平均分的班级排名、素质评价总成绩的班级排名和答辩现场表现进行无记名打分,最后由评审小组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学院评审小组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复核各学院初审名单后,提交学校评委会审定,审定的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奖证明放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政府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政府管理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