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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北京校友会政府管理学院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4-1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央财经大学北京校友会政府管理学院分会(以下简称为政府管理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秉承学院“正气浩然,上善若水”的院训,发扬中央财经大学的优良传统,为加强政府管理学院校友之间、师生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搭建政府管理学院校友交流互助平台,旨在为校友的成长、成才和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为政府管理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汇聚校友资源,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上级主管单位是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北京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是政府管理学院校友会秘书处。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支持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组织和个人;

(二)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建设校友联络体系;

(三)设立分支机构,组织各类校友活动;

(四)与其他中央财经大学校友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联络、交流、合作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在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习过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留学生及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人员,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登记备案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但是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本会团体会员或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六)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备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校友会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凡自然参加会员年会活动的会员即为会员代表,不经过选举程序。

第十六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各年级、班级推举和个人会员自荐产生。原则上每个年级、班级推荐1-2人担任理事。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三)负责筹集校友会经费;

(四)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确定校友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审议批准增补理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代表本会,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书面委托校友会其他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原则上,校友分会的副会长、副秘书长的人员组成中应有1人为学院在职教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委托,可代表会长履行相应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会员活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院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校友和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计划由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将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审核,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报请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